函轉考試院民國115年8月2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主旨:函轉考試院民國115年8月2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俸給法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提敘認定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5年9月30日府人給字第1150379566號函辦理。
二、依據銓敘部115年8月28日部銓二字第1156000487號函辦理。
三、本案提敘基準,嗣本府研議後另案公告。如有相關契約進用年資,得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申請提敘,並溯自115年8月28日生效;逾限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四、有關開立服務證明書格式內容,請依銓敘部擬具格式,以利該部後續辦理提敘案件審定作業。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5年9月30日府人給字第1150379566號函辦理。
二、依據銓敘部115年8月28日部銓二字第1156000487號函辦理。
三、本案提敘基準,嗣本府研議後另案公告。如有相關契約進用年資,得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申請提敘,並溯自115年8月28日生效;逾限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四、有關開立服務證明書格式內容,請依銓敘部擬具格式,以利該部後續辦理提敘案件審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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